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昌工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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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设置方案、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重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受理复议申请;协调和处理学术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的有效结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在合同中确定。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励工资等挂钩。 第四十三条 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四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院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为学生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九章 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董事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推行学院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二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院、系(部)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院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第十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办学经费及收益分配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是: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截止至2011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6.5267亿元,总负债为2.1949亿元,学院净资产共计4.3317亿元,原始投资9533万元;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为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或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学费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六十条 学院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偿还学院的负债。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分离、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投资方收回投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昌工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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