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昌工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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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1]198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后拟定校名的函》(鄂教发函[2012]4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昌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241;同时撤销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的建制。武昌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昌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1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武汉工业学院、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暨后续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昌工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武昌工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昌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19号,邮政编码:430065,学院网址:http://www.wpuic.net.cn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三)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 (四)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学院终止办学后,有关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六)为学院提供后勤社会化服务; (七)决定董事报酬; (八)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重点和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努力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1000人左右。逐渐扩大本科生比例至90%以上。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建设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涵盖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第二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工业学院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工业学院代表由武汉工业学院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4人、院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共7人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 (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六)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2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院级领导(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院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教的治校方针。 第二十一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由学院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院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进行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 (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主任主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中共武昌工学院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开展反腐败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党组织与学院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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