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3.93亿元,负债总额0.91亿元,资产负债率23.06%;净资产总额3.03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0.50亿元,办学积累1.92亿元,限定性净资产0.61亿元。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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