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1:48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3.93亿元,负债总额0.91亿元,资产负债率23.06%;净资产总额3.03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0.50亿元,办学积累1.92亿元,限定性净资产0.61亿元。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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