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12:4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稳中求进,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并重,确保高校招生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地方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工商、新闻(互联网信息)、保密、武警等部门加强配合,全力做好高考安全管理工作。要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严密监控考前及考中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传播涉嫌泄露试题及答案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试题试卷安全。要将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并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全程正常使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治理和源头管理,开展涉考人员全员培训特别是对涉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加强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发现的所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二、平稳推进高校招生改革。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开展本科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改革试点,对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集中地区和高教相对发达地区的部分招生管理规范且具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高考前可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单独考试招生;完善“知识加技能”的高职考核录取办法,鼓励开展以技术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逐步增加考核结果在考生录取中所占权重。有关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以及试点学院,要明晰定位、立足质量、探索创新、加强规范,着力完善在高考基础上的高校选拔评价体系,完善学校测试内容和方式,发挥积极导向作用。今年首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青海等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加强领导,细化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平稳过渡;已经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及有关高校,要开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点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在高校招生中逐步纳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推进高校招生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工作。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严肃招生纪律,各省级人民政府及高校招生委员会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办法,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加强与公安、民族事务、科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特长及加分资格等重要特征信息,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公示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以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承诺书为载体,加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高考、阳光招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促进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禁止向考生及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录取行为挂钩的任何费用。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区、市)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经公开征集志愿直至完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落实本省(区、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方案,做好有关考生的考试录取工作。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高考防震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芦山地震灾区考生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做好伤残、家庭经济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的帮扶工作。  五、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招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考试招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深入开展以防止“点招”为重点的招生专项治理。高校有关专业招生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或者提高对女生的录取要求。加强高考加分调整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明确有关政策、项目适用的时间、范围及过渡期办法,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六、大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坚持正确导向和正面宣传,按照加强预研预警、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及时总结推广高考改革和管理的新经验、新举措、新做法;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充分运用新兴媒体和社会乐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增强招生宣传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切实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和争议仲裁办法,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附件: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2013年4月18日附件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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