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常识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文档 >> 法律常识 >> 劳动类 >> 文章正文
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字体:
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


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管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查看“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动感地带 休闲read 相关文章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是…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
    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
    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