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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 |||||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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