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常识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文档 >> 法律常识 >> 程序类 >> 文章正文 |
|
|||||
不知是赃物而收购,损失谁负? | |||||
对购买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的买主,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
|||||
动感地带 | 休闲read | 相关文章 | ||
刚受理的“赡养费、抚养费、…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到…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 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 民事抗诉案件要向当事人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