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常识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文档 >> 法律常识 >> 程序类 >> 文章正文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   【字体: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移送问题,是办案中的老问题。过去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返还、移送、没收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扯皮等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对哪些是应当移送的,哪些可以不移送,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文件随案移送”的规定执行。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实物,主要是一些物证、书评等,原则上这些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物品;(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实践中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应再要求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实物,更不应以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查看“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动感地带 休闲read 相关文章
    刚受理的“赡养费、抚养费、…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到…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
    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
    民事抗诉案件要向当事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