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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1-11-1 15:50:16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作者:梦一场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多数农民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农产品由过去的长期短缺转变为现在的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部分农产品还出现阶段性和结构性过剩,卖难问题日趋突出,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首要的难题。农村零星分散的家庭经营模式已无法应对千变万化国际国内大市场的挑战,如何把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起来,加快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步伐,已成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我们迫切需要解决好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协会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其特征是入会缴纳的是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合作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为社员服务、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入社时缴纳股金,履行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获利润按照交易量实行二次返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村实现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对接的最佳途径,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形式,是供销社创新为农服务途径,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方法,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是供销社巩固改革成果,发挥自身优势,促进自身发展,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途径。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了适应农业规模效益,由农民、农村个体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等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以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自助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

    目前,特克斯县8个乡镇59个行政村(社区)中,已成立58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发展的有18个。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在这里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请各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发展速度慢、服务单一、分布不均。 全县8个乡镇59个行政村现已成立58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发展的18个,但大都集中在城镇。发展速度较缓慢,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较低,仅限于提供一些基本生产生活资物资及较低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能够进入流通环节和加工环节的几乎没有。
    2农民合作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 由于长期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影响,加之我县处于边远山区,道路交通不便。农民长期形成的封闭、守旧、安于现状的小农意识,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都使他们不相信合作,不愿合作,不相信会有好处临头。加之大多数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和宣传合作教育缺失,导致农民合作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
    3、组织规范化程度低。现已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在我县没有真正动作起来,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都不健全,相当一部分没有制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没有选举产生内部领导机构;或者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的虽有章程和制度,但没有按照章程办事,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没有长期发展目标,没有真正起到分散经营对接大市场的作用,农产品产出多,销售难,流通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仍然严重。
    4、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各种政策的制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对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很难得到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特政发(2007)10号文件的下发历时5个月的时间,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也没有得到落实,严重制约着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5、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落后,不积极引导合作经济的发展。我们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不清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认为是农民自已的事,把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单纯的企业对待,政府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没有起到组织引导的作用。
    6、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没有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农业、科协、供销、民政、工商等部门都在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通过政府分别制定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规定和文件,但互相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各行其是,互不干涉,没有形成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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