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评估的特点
司法价值评估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决定了司法价值评估具有的诸多特点。
1、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为司法诉讼服务
司法评估接受的是司法部门的委托,其任务是为司法诉讼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及费用确定价值量,其评估结果是司法立案、审判、执行的定量依据。因此,司法评估需要进行符合法律专业要求的专业勘察、检测及实验,还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配合。司法评估与其他类型的资产评估相比,更具有严肃性。
2、司法评估运用多种价值类型
司法评估中除了运用常规的价值类型之外还经常采用历史成本、历史收益、快速变现价值、有限制条件的市场价值等价值类型。
一般的资产评估通常反映的是现时价值,而司法价值评估结论根据案件的要求,经常需要反映资产、财产、费用、收益的历史价值。
3、司法评估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司法价值评估也是一种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三个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对司法鉴定(包括价值评估)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
4、司法评估的基准日与基准期
一般资产评估是以当前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估算确定的是有关资产在该时点的现时价值。但由于司法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害、损失或侵权行为、经济行为通常发生在过去,而判决、执行又发生在现在或将来,因此,司法价值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时点将根据案件或执行的不同要求将过去、现时或将来的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司法评估不仅需要将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还常常可能涉及“评估的基准期”。实物资产的司法评估多涉及某一时点,而损失、费用、收益的评估则多涉及某一段时期。
5、司法评估现场勘验与确认
对涉案资产、损失、费用与收益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同时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等,并由勘验人、双方当事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还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现场勘验与确认的目的是要确保司法价值评估的依据符合法定要求,并防止将与案件无关的资产、成本或损失纳人评估范围。
6、司法评估报告及结论具有诉讼证据的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个诉讼法都对司法鉴定的证据作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证据属性进一步作了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司法鉴定证据,应符合上述法律与规定的要求。
7、司法评估结论的质证
提出司法评估结论的评估人员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出庭质证,接受法庭及当事人对有关评估结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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