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方法—现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二)
来源:优易学  2011-8-11 10:56: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业主委员履行职责不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二是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代表和维护活动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实施。
  3.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本意应当是登记备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不因备案产生。到所在地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是为了备查,方便工作。不能让备案成为一道关卡。一方面我们在强调业主自治,另一方面我们又增加审批程序,这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容的。解决的办法就是明确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将选举结果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只要选举符合法规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就不得拒绝备案,简化程序,合法即备,规定在若干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备案或不与备案理由的答复。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其有效的工作是社区稳定的基础。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在相关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3.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对立关系。由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或者物业公司对业主欠缴物业费用采取停水停电的不当做法,导致矛盾对立。业主作为弱者,被物业公司人员聚众殴打经常出现: 05年11月8日出现的郑州中方园小区多位业主被方圆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殴打即为典型案例。此事引起郑州多家主流媒体前往采访,甚至于河南电视台一摄影记者也喋血小区。11月10日,《东方今报》头版头条推出“诚招十大解决物业难题”,希望借助专家和社会的力量解读物业出现的难题。
  4.业主、业委会炒物业公司不容易。“本来管家是为主人服务的,现在管家把家都占了。”郑州德亿小区一位业主的这句话,讲出了现今物业管理中许多业主的无奈与尴尬。该小区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认为原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够好,业主招聘的新物业前来服务,原物业公司以某些物业费未能收齐为借口,拒绝撤出,一副不管你乐意不乐意,我要为你服务到底的架势。于是在小区门口出现了身穿迷彩服和蓝色工装的两家物业公司保安并排而立值班“一门两岗”的罕见现象。但后来,业主聘请的郑州大宇物业终于抵不住对方给予的各种压力,包括8月17、18日两次流血冲突,终于坚持一周后无奈离开。 从道理上讲,业主既然是花钱请物业公司来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但是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城市,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换物业,为首的业主被黑恶势力恐吓甚至打伤的事情屡有发生,物业公司为你服务俨然成了一种霸权。在物业管理中,尽管理论上承认业主种种权利,也规定了物业公司种种的责任。《物权法》草案第78条,对业主炒物业公司作了规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中,由于业主在法律条文及实践中处于弱势,其权利往往被稀释、被挟持、被屏蔽、被蚕食。在业主自我维权中,法律和政府提供的保护也常常缺位,使业主处在与物业公司很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就拿上文所说那个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出的理由来说,是很滑稽的,但究根结底是其不撤出将来所得的利益驱使。业主拖欠物业费,是个人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这和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是两种法律关系。如果在技术层面上,不为一种权利兑现扫除重重障碍,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而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服务的霸权将自然滋生。
  (三)作为业主委员会,如何才能履行好监督物业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很少物业公司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应要求物业公司财务公开化,增加透明程度。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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