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8:21: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 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主要体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别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民主。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三节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又称治外法权。
  
   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充分,但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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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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