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六)
来源:优易学  2010-1-23 10:30: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政法英杰原创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17、259~261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意思分解」
  1国内仲裁裁决由政法英杰原创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政法英杰原创(《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3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同本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4了解第64条,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程序的规定。参见下表:
  5应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政法英杰原创原仲裁协议已无法律效力(此点不同于本法第50条之情形),当事人须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然后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278条)。
  本法提示:
  另外,考生可注意一下本法第74条(仲裁时效)及《贸仲规则》第三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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