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历年试题精解(1)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03: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夏浦区人民法院 

  D.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通过迅速浏览选项,可以看出这是一道考查移送管辖相关司法解释的试题,即涉及管辖恒定的问题,而且四个选项中均涉及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根据试题中的信息判断出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是否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案中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为被告陈发发的住所地法院,故对本题所涉及的借款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尽管本题中涉及行政区域的变更以及被告陈发发居所和户口所在地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34条的规定,即“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以及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题的正确选项只能是A.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2002年多项选择题中涉及,与本题考查点形成对移送管辖问题最常见的考查角度,应当注意。 

  ★★2.(02.卷三。多。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2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等家电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况,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侵权案件的管辖与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法条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选项A是正确的。由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两个,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原告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后,需要注意两个信息:(1)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2)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是与不动产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而不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因此,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知识点在1998年试卷与2000年试卷任意选择题以及2002年试卷案例分析题中均涉及。 

  第四章   诉 

  ★1.(02.卷三。单。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 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 000元房租。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 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 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诉的要素中的诉讼标的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典型的考查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试题。因本题要求确定的是案件的诉讼标的,因此,只要考生能准确地确定本案所涉及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标的的界定,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自然可以得出正确答案是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以及诉讼请求的区别。 

  ★★2.(98.卷二。单。19)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l万元)。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兰要求分得的2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 000元钱 

  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诉的要素中的诉讼标的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与2002年试卷三第28题相同,在此不再分析。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值得注意。 

  第五章  当 事 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98.卷二。多。5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C.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理论型试题,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就有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答案为选项A、B、C、D.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受年龄与智力状况影响的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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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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