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问题详解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34: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答:我认为答案应选BCD,因为既然C企业承担了B企业的全部债权和债务,当然包括了这份合同书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如果该仲裁条款有效则应承受其约束,当然AC企业之间也可自愿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应诉答辩。这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管辖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撤诉,并在撤诉后发现双方曾用传真方式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若要申请仲裁,应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问三可以选CD。

13. 甲厂租用乙村房屋数间,几年后,甲厂拖欠乙村房租费2万元,乙村向甲厂索要未果,遂派人到甲厂冲砸,甲厂受损3万元。现乙村起诉到法院请求甲厂返还房租费2万元。问:甲厂可不可以提起反诉

答:因为这两个纠纷一个是租赁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且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原因产生的,不可以提起反诉,应该另行起诉。

14. 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到期无法归还某信用社贷款50万元,被信用社告上法庭,经查被告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但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作为投资方的甲、乙、丙三人均出资不足分别拖欠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请问本案法院应将谁列为被告 1、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2、甲 3、乙4、丙

答:应列公司为被告,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责任,不能直接以出资者为被告。

15. 问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需对案件有管辖权,这句话对否我认为司法实践中,往往发生受移送法院并无管辖权,而需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只能是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不一定真有管辖权。是不是这样问二:对民事侵权赔偿争议,约定由侵权行为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否我认为如果侵权行为地在某县,则视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因此仲裁协议无效。但答案是有效

答:问题一:移送管辖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一定需要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发生受移送法院并无管辖权,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你所说的“只能是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不一定真有管辖权”,是正确的。

问题二:对民事侵权赔偿争议,约定由侵权行为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应理解为该地的某辖属的仲裁机构,比如侵权行为地在海淀区,不应理解为由“海淀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应是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

16. 甲建筑公司与乙钢厂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约定“如因钢材质量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请求对方赔偿钢材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乙钢厂强行发货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裁决确认钢材不合格,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不再履行,乙钢厂赔偿因强行发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怎样理解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答:甲乙双方的仲裁条款,仅仅是约定“因钢材质量“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没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事项,并且甲公司申请仲裁的请求,也仅是要求对方赔偿钢材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乙钢厂强行发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仲裁委员会只能裁决确认钢材是否质量合格,然后裁决对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宜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并且申请人甲也没提出这方面的诉求。

17.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法院起诉,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请问房老师:实践中是先审理哪一部分呢

答:应当先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查监护人是否“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先中止审理。

18. 怎样理解“民诉意见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如果是原告为何不比照“民诉意见158条”以撤诉处理

答:民诉意见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即使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原告,但不能比照民诉意见158条以撤诉处理,因为第158条规定的是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按撤诉处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由于其不能辨明是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但这里的不到庭是“不能”到庭,而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故不能按撤诉处理。

19. 民诉法102条共6项,其中第6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刑事庭审判,那么对于第1项至第5项以及101条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都由民事庭审判

答:民诉法102条共6项,其中第6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6条规定,由刑事庭审判;而对于第1项至第5项以及161条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意见》第127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既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不应再是由民事庭审判。

20. A公司诉B公司为三无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B公司又向另一法院诉C公司违约付款,请求解除双方合同(B公司是基于和A公司转让给其房屋使用权的前提,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C公司)。现C公司提出因另案中合同效力未定,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其主张是否成立

答: A公司诉B公司为三无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使用转让合同无效。B公司又向另一法院诉C公司违约付款,请求解除双方合同(B公司是基于和A公司转让给其房屋使用权的前提,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C公司)。现C公司提出因另案中合同效力未定,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其主张应成立,因为B与C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处置,直接取决于A与B之间裁决的结果,即一案的诉讼必须以另一案审结为前提的,该案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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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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