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普通程序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32: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八、诉讼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停止与案件有关的活动,但人民法院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不必撤销中止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允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该裁定即丧失效力,中止之前已进行的诉讼活动继续有效。

九、诉讼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决定终结诉讼的,须作出裁定。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诉讼终结的效力与案件审结相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

十、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请院长批准,且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审结,还需要延长的,须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也由上级法院决定。



普通程序应注意的重点法条有:

《民事诉讼法》第108、111、112、126、129至1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至144、150至153、156至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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