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1 12:26: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永店权就是地上权。包括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能不能转让划拔租?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扩大了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能抵押!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收的时候可以充抵。典权人能否转典?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不能。出典人可以抵押?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能不能卖?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30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典权人可以要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确定的: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抵押人的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效力如何?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一般不及于孳息!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58条。 
  如果都没有登记,合同签订在前的先清偿,签订在后的后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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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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