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历年试题精解(1)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15: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一部分  刑法总论 

  一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00.卷二。单。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公然性交罪的规定,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犯罪。难点是,“说有容易说无难”。要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对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你有这个自信吗?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应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97.卷二。单。21)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二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1.(98.卷二。多。59)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这种问题很简单,但是一定要记准确。否则在这种题上丢分太可惜。不指望在这种题上拿分还能指望在什么题上拿分?对2000年度和2002年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之类的多选题,一般人根本不要指望拿分。 

  ★★★2.(02.卷二。多。41)对下列哪些情形就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责任年龄和有关转化罪规定问题。对A和B选项的情形,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C和D选项分属贩卖毒品罪和强奸罪,本题四个选项均在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3.(00.卷二。单。23)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00.卷二。多。69)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犯罪特殊主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三)犯罪主观方面 

  ★★★1. (02.卷二。多。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99.卷二。单。22)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如果该护士就是一个马大哈,想都不想就将婴儿翻过身,过后又忘了这档子事情。说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 

  「应注意的问题」造成这种“两可”的的原因是什么呢?1.案件事实不清。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本来就很细微,需要以更为详细具体的事实为基础才能作出认定。题中给出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让人辨别出是哪种过失。2.这种区别在实务上没有价值。无论是哪种过失,都是医疗事故罪,对认定犯罪没有任何影响。换言之,对案件处理有实际影响的是“有无过失”,而不是“哪种过失”。3.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界限本身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自信归根到底也是疏忽大意。为什么自信过头了,还不是因为大意嘛!据说本题的标准答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真的,大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疏忽大意吧。遇到这种涉及事实认定的判断并且在实务上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大可不必深究,只有了解一般原理就可以了。用没用对,运气的成分很大。另外涉及事实的判断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出题技术的制约,一方面不能说得太透,太透了,人人都能猜中,没难度;另一方面受篇幅的限制,也没有条件介绍得详细。所以就出现了答案“两可”的情况。权当它是天灾人祸。所以说,本题不是难在法律知识上,而是难在事实模糊上。案件事实模糊,神仙也难下手。 

  ★★3.(02.卷二。单。4)甲男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