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犯罪客观要件
来源:优易学  2011-11-4 10:04: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的对象
  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5.行为的时空条件
  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
  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结果: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重点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
  (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注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主要指合同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被插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偷税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在过去有一案例引起争议比较大,如妻子要自杀,丈夫不救助,置之不理,丈夫能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在实务中,有的定罪,有的没有定罪,定罪的情况妻子自杀是由于丈夫的某种过错行为所导致的。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四、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危害结果的类型划分:
  有的罪是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
  有些罪是以发生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这个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
  只要有实施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结果的犯罪行为,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的,这类犯罪称为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之外规定了要加重处罚的结果,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要加重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还要注意行为人对这种加重犯的处罚结果通常是过失。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
  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的判断标准与实例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之一,有因果关系未必都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罪过或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即使有因果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的中断
  注意:介入的因素是异常的因素,也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因素。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考题多选41)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郝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六、行为对象
  在刑罚分则中如果有特别规定,要注意它的特别规定。如侮辱国旗、国徽罪,行为对象是国旗和国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行为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强奸罪,行为对象是妇女。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手段或者方法,要注意有些特别规定。如,强奸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手段都是要求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时空条件,如非法捕猎罪,非法捕捞罪,都是作为定罪要件的。而有些情况下,时空条件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对于地点的要求,不是对抢劫定罪的要件,而是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