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重点知识辅导十四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2:04: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四讲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六)
十四、强制执行程序(二)
(七)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1、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如下情形:
第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
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当事人
②异议的客体必须是本案的执行标的
③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第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第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行为。
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②担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③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④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裁定执行程序的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有: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终结的原因有: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③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⑥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情形
2、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八)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
1、执行期限
人民发芽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2、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遭受侵害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制度。
十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其特点为: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法律根据具有综合性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具有开放性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司法豁免原则
4、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2、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
第三,有效控制原则
我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属地原则
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
(2)协议管辖
书面形式
(3)应诉管辖
(4)专属管辖
指只能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范围限于:
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五)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其特点为:
第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第三,在采取涉外财产保全中,有时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由法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
(六)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
1、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根据
第一,多边国际条约
第二,双边条约或协定
第三,互惠关系
2、一般司法协助
一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代为调查取证的通常称为一般司法协助。
3、特殊司法协助
指一国法院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或者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行为。
十六、企业法律顾问参加民事诉讼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企业法律顾问参加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第一,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是在本企业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委托人承担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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