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确定我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如下:
1、 各科目均为55分。
2、 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考生,各科目均为50分。
省内合格标准当年有效,颁发省内合格证书。
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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