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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医乱"还要"医法"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6 13:08: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医疗药品广告有多乱 据国家食口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显示,2004年前9个月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达62%。充斥媒体的非法医疗广告越来越让人厌烦。这些广告肆无忌惮地捏造夸大其功能,有的说“癌症只需服药3个疗程就能使瘤块减小,6个疗程肿瘤就可以完全消失”,有的宣称在30岁时服用某种“特效药”还能帮你增高,甚至就连肝炎

这个世界公认的医学难题也被数不清的所谓名医“攻克”。综观这些虚假广告,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什么疑难杂症都能治,为了谋财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

究竟是什么使虚假医疗广告如此泛滥?应当看到,老百姓对医药卫生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长;而当正规医疗药品渠道无法满足这种需要时,非法渠道便钻了空子。一个小小的感冒动辄就需要好几百元钱,“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祖国传统医学在辨证施治过程中,讲究“标本兼治,祛邪扶正”。这个方法给我们指出了治疗医药市场混乱这一社会顽疾的正确方法。所谓“扶正”就要让国有大型医疗单位离百姓更近,政府鼓励和支持它们扩大规模、降低费用。正规渠道发展了,非法渠道的生存空间自然也就被压缩了。所谓“治本”,就是要提高百姓对医药消费的承受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做到百姓敢到大医院看病,愿意走正规渠道看病。

据报道,吴仪副总理在湖南考察血吸虫病时,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她充满深情地说,农民朋友们请走过来。经过调查研究,吴仪副总理找到了问题所在。之后,中央直接拨出500万元专款,发给每位血吸虫病病人2000元用于治疗。很快,湖南的血吸虫病害被遏制住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实际行动让我们看到,只要真正关心人民疾苦,只要下决心为群众谋利益,只要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看得比天还大”,那么经过艰苦的工作和努力,百姓看不起病、被“医乱”所害的问题是能够得到真正解决的。

医疗问题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确是天大的事情。目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奋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享受到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要完成这项任务,困难和问题还会有很多,但是只要我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百姓一定能不再为“医乱”所害,社会一定能够更加和谐。

重大事故频发,考验"企业社会责任"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使三省沿岸的几百万居民的引水造成困难,对松花江的生态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对俄罗斯造成了跨国影响。国家环保总局对此事件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认定吉化公司双苯厂负主要责任,是由于该厂管理不善造成。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已经用金钱难以衡量了。

再看看我国发生的矿难。据统计,中国煤炭产量虽然占世界35%,但中国的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004年我国矿难死亡的人数是6027人,平均每生产100万吨煤炭就有3.1个同胞付出生命。回想2005年新年元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看望陕西省铜川矿物局“11.28”矿难家属时,潸然落泪的情景,令人感动。20005年,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防范和治理矿难,但收效甚微,2005年初至今,重大矿难次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继续攀升,继续着“死亡之旅”。

企业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如果只是行政处罚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或者象征性的罚款,但造成的损失最终却由国家和人民来买,这是不合理的。我认为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根本因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缺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公司法》里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及缺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将会难以实施,仍会是纸面上的法律。

其实,“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企业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企业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颁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世界许多国家也颁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各种重大企业责任事故,例如,据专家统计,到20世纪初期,美国的矿难每年致使近6%的矿工葬身井下,近6%的工友落下终身残疾,6%的从业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暂时性损害。那时美国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初期之前,美国普通法的基本法则是“缔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出现事故,矿主根据契约做适当补偿,不在契约内的责任一概不负。迫于生计,矿工接受了这种表面“合理”实则不“合理”的合同,把生与死捆绑在了一纸文书上。到了20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发展,既在公司立法里面,又在相关行业立法里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如 1977年出台的《联邦矿业安全和健康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会谨此宣告:煤矿业和其他矿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必须是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工是最为珍贵的资源。”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紧箍咒在身,如今,美国的煤矿业已转变成所有行业中最令人羡慕的安全行业之一,安全指数与零售业相当。1990年美国煤矿行业死于安全事故的只有66人,2000年,这个数字降至40人。而从年产量上看,美国煤矿业年产近十亿吨煤,只略少于中国的年产量,真正实现了“安全与生产并不矛盾”的最佳状态。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如我们每一个人遵守社会公德,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起码应当做的事情,你不遵守,轻者是道德问题,重者可能触犯法律,甚至坐牢。企业违背社会责任也是如此,轻者罚款,重着企业破产,责任人坐牢。我国应当规范和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使企业脑子里时刻绷着“社会责任”这根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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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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