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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商标侵权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3:44:1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知识经济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经济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形势下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一、商标侵权的手段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人通过采取哪些手段实现其商标侵权目的呢,现概括列举如下:

  1、商标侵权的形式手段: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还包括通常所说的仿冒行为,即在商品包装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作为商品装璜、包装使用的行为。从近年来的商标侵权情况看,不仅侵权、假冒案件花样不断翻新,仿冒案件也层出不穷,而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仿冒案件相对来说具有性质比较复杂、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的特点。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人也正是抓住这一点,大量仿冒知名品牌的包装,企图达到以假乱真、混淆视听的目的。

  2、商标侵权的内容手段:(1)通过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项目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2)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甚至偷窃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3)通过提供商标侵权条件和便利,如故意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及销售条件等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4)以劝说、利诱、收买、威胁等手段,唆使他人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

  3、商标侵权的空间手段:在现实空间,商标侵权行为人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商标注册人的调查,在作案地点上绞尽脑汁,往往选择不易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虽然发现但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地点,一是选择隐蔽、偏僻地区,如山沟、地下防空洞、宗族祠堂、庙宇、文化古迹所在地等;二是选择民用住宅,这些用于作案的住宅与普通住宅在外边看起来没有明显区别,但里面布局就与普通住宅明显不同,如三层小楼通常是一层是加工车间,二层是真正的起居室,二层以上或地下室则是用于摆放侵权物品的仓库,即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或商标注册人投诉,发现了侵权地点,违法分子利用执法部门没有入室搜查权往往大门紧闭,有的甚至私设各种机关躲避执法检查;三是选择军事基地或军事设施周边地带。这些地方作为军事禁区,普通百姓和执法人员一般很难进入,更不用说进行检查,作案分子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联营的旗号,掩盖其制假、售假、匿假的违法行经。四是选择铁路、公路、河道等交通枢纽地区作为作案场所,利用便利的交通条件快速生产、快速交易、快速转移侵权假冒物品。另外,一些侵权行为人在作案空间上还采取“化整为零”、“化零为整”的策略,如分散生产、集中运输,在出货前的极短时间内统一加贴商标标识,然后再迅速出手。五是利用大型商品交易会会期短、交易额大、查处困难等特点,会上集中签订或代理签订销售合同。 

  在虚拟空间,侵权行为者利用网络界面流动性、多变性以及管辖权不易确定等特点,选择互联网络作为其侵权场所,试图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

  4、商标侵权的时间手段:商标侵权行为人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商标注册人的调查,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周末、夜晚、节假日伺机行动,或者利用执法人员刚刚检查处理完毕的喘息之机顶风作案。

  二、商标侵权的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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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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