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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商业欺诈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3:43: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近年来,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相继发生了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资、建材发生了“黑心棉”、“土炼油”、“地条钢”。还发生了北京亿林工程、深圳制售假冒伪劣影碟机案、广州假酒案、贵州染色茶叶案、南通特大跨国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案及湖北、山西等跨省化肥制假售假案等一大批要案。这些案件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地遏制质量监管领域中的商业欺诈,保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维系市场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诚信体系,保障与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商业欺诈的特征

  商业欺诈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利益而使他方受损失的行为。商业欺诈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商业欺诈具有欺骗性、火力性和危害性的特征。其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故意或放任地以虚假的或者不充分的信息使他人陷于误解或不知情,或者故意或放任地利用他人主观上的误解或不知情,使他人与之交易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交易条件。商业欺诈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生领域的特定性。商业欺诈是发生在商业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言之,商业欺诈必须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的经营中,离开这个领域就不存在商业欺诈。

  第二,主观目的上的贪利性。商业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欺骗他人,希望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己受益的心理态度。过失不能构成商业欺诈。

  第三,客观行为的诈欺性。这主要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商业欺诈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的隐蔽性手段。欺诈行为的内容是,采用欺诈性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表面上心甘情愿地作出处分自己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决定。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处分的,则不是商业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二、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欺诈的手法主要有15种:(1)虚构资质进行欺诈;(2)利用或虚构专业术语、新型概念进行欺诈;(3)利用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和长期性进行欺诈;(4)利用虚假承诺进行欺诈;(5)以非正常利益作引诱进行欺诈;(6)虚构供需紧张信息进行欺诈;(7)隐瞒交易的附加条件进行欺诈;(8)利用欺骗性或误导性宣传进行欺诈;(9)虚构商品和服务品质欺诈;(10)价格欺诈;(11)利用知名人士、权威机构提升可信度进行欺诈;(12)“强制”接受隐性服务进行欺诈;(13)利用对相同背景者的信任进行欺诈;(14)利用不适当或不规范的文件增强信誉度进行欺诈;(15)利用短信进行欺诈。

  三、商业欺诈发展趋势

  一是形式的多样化。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且花样不断翻新。

  二是危害的严重化。这主要表现在: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多,受害对象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手段的智能化。由于执法机关与大众识破商业欺诈能力的增强,大多传统的商业欺诈把戏很难得逞。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为了顺利进行商业欺诈,提高商业欺诈的成功率,必然寻求更加隐蔽的欺诈伎俩。

  四是组织的团伙化。团伙化与集团化的商业欺诈行为逐渐成为商业欺诈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企业等单位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商业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逐渐成为商业欺诈的主要组织形式。

  五地域的跨国化。商业欺诈行为已经突破国境,跨国性国际商业欺诈越发突出。

  六是政治上的保护化。积极地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地拉拢与腐蚀行政官员,为商业欺诈寻求政治与法律上的庇护。

  七是是商业欺诈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八是这类案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获得较有效的处理;

  九是商业欺诈正在从产品质量、价格、直接假冒等简单的欺诈手段,向利用合同、虚假广告宣传等较复杂手段发展;

  十是商业欺诈涉及的行业正在从日用百货转向电器、房产、汽车等高价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向旅游、咨询等行业蔓延。基本趋势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简单的手段向复杂手段,由日常用品到高科技、高价值产品及奢侈品,并逐步扩大到整个商业领域,全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四、商业欺诈形成原因

  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会内在的原因,也有违法者贪利的个体原因,还有执法资源的缺乏与执法能力的不足、社会大众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商业知识与辨别能力,以及抵制商业欺诈的自觉性等原因。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商业欺诈。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必然会利用经济体制的漏洞,实施商业欺诈。这是商业欺诈产生的经济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体制的漏洞会逐渐得到弥补与修复,商业欺诈滋生的空间必然会大大缩小,大部分商业欺诈者必然无计可施。

  二是法律体制不健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旧的法律已经不能胜任惩治商业欺诈行为,急需对这些涉及商业欺诈的规定予以修改甚至废除,制定新的规范;商业欺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处于变化当中的。法律的僵化性与滞后性导致了对一些花样不断翻新的商业欺诈无法规范;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导致适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导致对商业欺诈难以规范;法律规范的冲突性导致了适用上的扯皮或无所适从;惩罚的强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于计算的不法分子的贪利欲望,因为他们坚信从违法当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惩罚所招致的损失要划算;等等。这些法律体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诚信经营道德情感缺失,这是商业欺诈产生的内在原因。受良好道德规范约束的人,即使机会摆在面前,他也能抵制住利益的诱惑;那些缺乏正直和道德情感的人,会费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寻找能够为自己带来不法利益的途径。社会环境为商业欺诈提供了空间与机会,必然会被这些不法分子利用。另外,可以避免法律处罚的侥幸心理也是促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商业欺诈的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资源缺乏与执法能力不高。现在打击商业欺诈的人力、物力等执法资源的配置还不足以为有效打击商业欺诈创造条件,这必然导致一些商业欺诈行为因执法资源的缺乏而不能得到惩治。执法人员侦破与处理商业欺诈能力的不足也会导致一些智能性与隐蔽性高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侦破,或者致使一些疑难的商业欺诈的案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一些执法人员打击商业欺诈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对商业欺诈的监管不力;更有甚者收受商业欺诈者贿赂,为商业欺诈提供保护伞,利用职权为商业欺诈大开绿灯。

  五是社会大众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以及抵制商业欺诈的自觉性。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是商业欺诈能够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大众掌握了足够的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必然会识破绝大多数商业欺诈的丑陋的伎俩。受害者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以及与商业欺诈做斗争的勇气,一些大众缺乏社会责任感,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旁观者姿态看热闹,这些都是导致商业欺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六是“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

  五、打击和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第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商务部、工商总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二)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诚实守信的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的形成。商业欺诈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动摇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假冒伪劣是质量监管领域中商业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打假治劣就是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环境,弘扬民族诚信风尚的重要保障。通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揭露大案要案,公布“黑名单”,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建立诚信制度,净化社会风气,唤醒制假售假者的良知,促进社会诚实守信风尚的形成。对那些在反商业欺诈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及时地给予嘉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对那些积极参与到反商业欺诈中的社会大众也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奖励,唤醒大众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商业欺诈作斗争。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第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加强队伍建设,丰富执法人员反商业欺诈的相关知识,提高执法人员办理商业欺诈案件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从严执法、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五、治理商业欺诈的基本策略要做到“五个结合”

  1、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

  2、普及教育与专门治理相结合,以普及教育为主

  3、重点防范与普遍防范相结合,以重点防范为主

  4、知识应用与技术应用相结合,以知识应用为主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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