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来源:优易学  2011-11-15 13:07: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是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和人员管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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