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来源:优易学  2011-12-18 14:10: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以上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自2004年10月1日起,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办理完减免手续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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