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之行政职权的特征
来源:优易学  2011-12-6 22:47: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等特点。
  1.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2.优益性: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包括优先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
  行政受益权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是不能被抛弃的,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表现两个方面:即一不能随意转移,二不能随意放弃或抛弃。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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