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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