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二审稿在这一条中增加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的规定。
在初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环资委和有的地方及群众提出,为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国务院对此已有明确要求,本法予以确认为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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