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新举措:锡山法院创设“审前准备组”
来源:优易学  2011-11-23 10:45: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8年以来,江苏锡山法院为有效应对宏观经济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与司法自生性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以民二庭为试点,探索建立“审前准备组”机制,对立案后的商事案件进行再筛选,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前调解、保全、证据交换等工作。截至2009年10月底,“审前准备组”共登记收案286件,其中228件在审前化解,调撤率为79.72%,平均结案周期为21.67天,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在机制成效的带动下,民二庭案件庭前结案率达51%,调撤率从2006年的57.1%整体提升至67.15%,在条线排名位居第二;案件上诉率和发改率同比分别下降3.18%和66.67%,审判工作呈现良性运行态势。
  一、“两大原则”引领机制方向,解决工作理念问题
  一是确立“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案多人少背景下,审判人员面临巨大的结案压力,审案方式往往以“流水式”替代“研析式”,这既不利于审判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更降低了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锡山法院从工作理念的层次抬升出发,以简案求“快”、繁案求“精”作为工作标准,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分配给“审前准备组”进行审前调解、保全等工作,充分发挥机制快速、简捷的功能优势,力争将更多的简易案件解决在庭前,使审判人员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和简易案件的办理中抽身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业务提升和疑案研析中去,也使当事人快速调处纠纷的要求得到满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审前调解是“审前准备组”的重要工作职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审前准备组”先行通过电话、传真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前往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同时,在送达、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环节均强调“调解优先”原则,积极了解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案件信息,及时把握调解时机,真正把调解贯穿于审前工作的各个阶段。对于审前调解不成的,及时制作“案件说明”,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调解进展情况进行汇总,交由案件承办人,为下一步庭中调解打牢基础。
  二、“三大环节”夯实管理基础,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一是人员配置采取“1+1”模式。鉴于目前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将审判人员纳入人员组成范畴不具备可操作性,锡山法院将“审前准备组”的人员构成定位于“法官助理(或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1+1”模式,兼顾出差保全等客观因素,合理、灵活调配“审前准备组”的组成模式,确保审前工作不出现“空挡”。同时,组员的工作职能相对独立,专司审前调解等事务,力求以“结构单一化”促“成效多元化”。
  二是职能设置体现科学设计。“审前准备组”的工作职能包括送达、保全、证据交换以及审前调解等方面。为有效节约人力资源,“审前准备组”内部又细化了模式要素,其中送达、保全事项采取“以点带面”模式,对某一阶段的案件合理统筹安排送达、保全工作所涉及的线路、时间,力求以一案带一批,提高工作效率;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固定注重实效,组员预先做好诉讼材料的审查,简要了解诉讼争执的焦点,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并在此过程中找出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及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进而提出一个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意见;审前调解采取“纵贯”模式,将调解穿插于工作全过程,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因素的限制,灵活运用“面对面”或“背靠背”等方式开展调解,力争使得更多案件解决在庭前,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双上升”及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双下降”。 同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审前准备组”还负责案件的信息输入、卷宗归档等事务性工作,确保流程“一统到底”,为法官和书记员减压。
  三是工作流程采取“审理式”模式。“审前准备组”的工作流程与一般案件审理区分不大,只是流程更为简捷。分案环节,庭长认为案件适宜由“审前准备组”先行处理的,直接将案件分至具体承办法官,但在备注中注明由“审前准备组”先行处理,内勤对此类案件集中登记,并形成台帐;审理期限方面,由“审前准备组”处理的案件期限一般为20天,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至30天。审理期限到后,仍未达成调解意向的,由“审前准备组”及时交由庭长分案时确定的承办法官处理,防止因工作拖延而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法律文书制作方面,对于审前调解成功的,“审前准备组”按照调解结果草拟法律文书,交由分案时确定的承办法官修改、审核并签发,且法律文书由该法官署名,在实体和程序均保证合法有序。
  三、“两大根基”筑牢制度保障,解决宏观指导问题
  一是筑牢“业务根基”。过硬的业务素质是机制推进的首要前提。由于“审前准备组”的构成较合议庭松散,锡山法院更加关注和强化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经验交流,采取每月一次“案件研习会”和“业务学习会”等手段,加强组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通过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读,对调解手法艺术的交流,促进“审前准备组”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整体提升。同时,对组员在调解过程中遭遇的法律难题,法官随案进行指导,必要时共同参与协调。
  二是筑牢“管理根基”。科学的管理是机制成效显现的关键要素。在“审前准备组”机制实施的过程中,主要依托三大制度的支撑:首先是庭长统筹制度。强化庭长对“审前准备组”工作的管理职责,由庭长根据案情合理界定“审前准备组”的工作内容及职责权限,并将案件分配于“审前准备组”承办;其次是台帐管理制度。由内勤处设立管理台帐,对“审前准备组”的工作内容、工作进程、工作时限、工作成效进行登记、跟踪管理并及时提醒,确保案件流程有效、有序,避免不必要的案件积压;第三是及时反馈制度。审前准备工作和庭审工作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 在“审前准备组”工作期间,组员不定期将案件送达、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准备工作概况和成效信息向承办法官反馈,便于承办法官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审核与签发。对于到达审理期限后,仍未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审前准备组”及时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承办法官反馈并完成相应的交接工作,便于后期庭审、调解及裁判工作的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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