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家组的如此认定,上诉机构认为“总的来讲,解释条约的后续实践在国际法中的本质是,已经被认为是足以确立缔约方关于条约解释一致的一系列concordant、common和consistent行为或决定。一个单独的行为不构成后续实践,后续实践应是建立有关当事方之间一致的一系列行为。”最终认为“由GATT缔约方全体和WTO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组报告,在具体案件中不构成《维也纳公约》第31条用语所指的后续实践”。
对此问题,著名GATT/WTO专家Jackson认为“尽管报告中的法律解释对后续案件的效力尚待明确,但程序表明,按《维也纳公约》的用语,他们构成‘在条约适用方面关于其解释确立了各缔约方一致的后续实践’。这一点对WTO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德国Petersmann认为“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报告的采纳在GATT实践中认为是裁决和对即存GATT权利义务的权威决定。这些裁决构成《维也纳公约》31条所指‘在条约适用方面关于其解释确立了各缔约方一致的后续实践’,在解释协定时应予考虑。这是由于GATT争端解决实践经常引用以前专家组报告中的解释的事实。”
由于报告被采纳后就成为裁决本身,因此其是认为争端解决报告构成后续实践,在条约解释时应予考虑。我国学者赵维田则认为“按照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31条3款,对条约解释时参照‘条约上下文’并考虑‘(b)适用条约中能确认为各缔约国同意作为解释的任何做法’,经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当属此类”。
笔者认为, GATT/WTO争端解决是对各适用协定的应用,在此过程中有关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争端进行调查、对相关的协定条文进行分析解释并作出最终结论,这种结论建立在对事实的调查和对协定条文分析解释之上。成员全体对争端解决报告的采纳既是对最终结论的认可,也是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可,当然这种认可并非表明报告中的法律解释具有最终效力且不能变更,而只是表明在审查报告时各成员对此达成了一致。再联系到争端解决专家组/上诉机构对先前争端解决报告的考虑、引用和遵循的实际情况,认为争端解决报告属于《维也纳公约》所指“后续实践”并无不妥,反而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这种认为将前后争端解决实践联系起来,有利于维持争端解决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连续性。日本饮料案上诉报告中认为“后续实践”应为一系列行为的否定理由是不充分和欠说服力的。
三、 结束语
GATT/WTO条约解释的规则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到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主体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从争端解决实践来看,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这种解释规则的应用还是相当成功的,对于澄清GATT/WTO条约文意,明晰争端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稳定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起来很大的作用。
中国加入WTO的脚步越来越快,时间越来越近。鉴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可以预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将会有一个与WTO既有成员方(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冲突的多发期,依据WTO各适用协定所提起的争端将大量涌现,涉及领域也会很广。要从容面对这些争端并应诉有力,就必须应用这些已为成员方所接受的规则来解释WTO诸多协定,提出对我们有益的观点和解释,作为回击的武器,这样才能在争端解决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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