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平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根据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在审慎地考察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基础上, 我们提出的观点是: 尽管公平原则目前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尚未成熟, 但国际社会应当积极努力创设包含公平原则的内容并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从而确认其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提出这一观点的依据如下:
第一, 公平原则蕴涵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内核, 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理想, 代表着当代国际社会在创设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活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我们得出的上述结论具有两个必要的前提: 一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 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并且仍然要由其来决定国家的经济制度并控制各类对外经济活动; 二是满足各国的充分就业、社会福利的增长、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依旧是各国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上述条件是对于公平原则的确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可以认为, 现代社会的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其他的有关国际道德规范(至少“表面上”) 都是建立在这种基本前提之上的。所以, 上述被学者们称之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公理”的国际法律和道德规范, 均成为支持和推动公平原则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铺垫。
第二, 公平原则的提出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社会学家的世界体系理论(World system theory) 研究表明: 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处于与西方发达国家前两个世纪发展水平和阶段相类似的时期, 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时期所面临的环境迥然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的时候, 任意从殖民地攫取原材料、剥削劳动力, 从而能够迅速积累财富、实现工业化 (P10 - 22) ; 而现在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环境就相当恶劣。它们以前都曾是殖民地, 经济、政治结构被外国势力控制过, 虽然表面的殖民主义已经不复存在, 但是由于现代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的经济和政治互相依存的复杂网络, 形成了被称为“世界体系”的国际秩序 (P630) , 这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自决权并不比其在殖民时代多多少, 国家经济甚或政治统治一直受到外国势力的较大影响或实际控制。因此,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并没有走向繁荣富强, 而是一直处于相对贫穷的困难境地, 而要改变这种状况, 就迫切需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 就必须彻底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以,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必然要高举“公平”的旗帜, 不再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 而寻求实质上的公平。
第三, 公平的理念有着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有两个基本的价值支撑: 一是要历史的看待公平的含义, 坚持历史的连贯性, 不能将现实与历史割裂开来,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交往和经济决策中充分考虑差异的存在, 应当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多的优惠待遇。也就是说, 发达国家应当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援助、技术支持、贸易倾斜来偿还其在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 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真正独立起来。二是应当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待公平的价值, 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应一味追求自私自利的单极目标, 而应积极推动实现公平互惠的交往结果, 它们因而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的发展战略和秩序重建等方面以应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使之能够与发达国家共同发展并逐渐走向繁荣, 这就蕴藏着前文提到的公平新理念, 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
第四, 公平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这就是说, 国际社会对公平理念的追求应当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 具体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内法以实现下述目标: 一是在全球性或者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建立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专门委员会, 使国际经济决策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还应为跨国公司提供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鼓励它们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 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和就业; 并且鼓励它们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急需的和先进的技术, 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开发成本。三是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公共项目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并且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巨额债务, 以解决其发展资金普遍短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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