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又称“自愿” 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和进口配额制虽然从实质上来说都是通过数量限制来限制进口,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这表现在:
第一,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配额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
第二,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愿”出口配额制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进口国往往以某些商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其国内某些工业,即所谓的“市场混乱”(market disruption)为借口,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增长(orderly growth)”,“自愿”限制出口数量,否则将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
第三,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进口配额制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而“自愿”配额制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那些未包括在“自愿”配额制协定中的出口者,可以向该国继续增加出口。
第四,从配额适用时限看,进口配额制适用时限相对较短,往往为1年,而“自愿”出口配额制较长,往往为3~5年。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