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 一、报检范围 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 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道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4.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提供的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 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 输出观赏鱼类,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等;
6.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7.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和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8. 如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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