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五、检疫内容 (一)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
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 鼠疫、霍乱、黄热病等 )疫区;
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
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船舶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3.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期;
3.2发航港及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3.3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3.4船舶有关卫生证书及编号、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控制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5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装载情况及卸货名称 ( 包括实、空集装箱数量 );
3.6食品及饮用水装载港及日期;
3.7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批复电讯检疫,视为检疫通过。
(二)锚地检疫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1.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1.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1.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1.6废旧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1.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1.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检疫查验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3-7天将《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船舶抛锚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2.2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登轮对入境船舶实施检疫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员健康情况、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载食品、饮水及压载水、货物、病媒生物等,并对垃圾及发现的病媒实施卫生处理。
2.3由检疫人员签发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三)船舶靠泊和航行卫生检疫
1.船舶靠泊卫生检疫:靠泊卫生检疫,也称码头检疫,即船舶不在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让其进港靠泊后实施入境检疫。
1.1实施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的条件:
1.1.1船舶来自非疫区;
1.1.2船上没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1.1.3持有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如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 船员健康证书等;
1.2依据国家局38号令第十一条,遇到下例情况的,也可考虑实施船舶靠泊检疫
1.2.1因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的;
1.2.2因风大浪高等气象因素,检验检疫人员无法前往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船舶必须及时进港装卸货物的;
1.2.3因潮水涨落原因,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后会延误一个潮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3申请:
入境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由船舶公司或代理公司提前24小时至36 小时提出申请,并填报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申请书。
2.船舶航行检疫
又称随船检疫,即船舶在抵达码头前的航程中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船舶和人员实施检疫查验。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受染地区的无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船舶,为争取时间避免因退潮或水深不够,或游船、客船影响班期,旅客要尽早上岸。虽然航行检疫可节省船方的时间和减少经济损失,但检疫人员在上下船舶舷梯时,对安全构成威胁,航行检疫中若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要卫生处理时比较被动,传入传染病的危险也增大,所以尽量减少采用船舶航行卫生检疫。
(四)船舶临时卫生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检疫人员准备必须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要严格穿戴防护服防止感染。并迅速赶往现场实施临检疫。
1.范围
来自国内受染地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染疑人、染疫嫌疑人, 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2.现场检疫
对船舶或港区实行暂时封锁,限制封锁区域内人员活动。船上人员在检疫结束前不得下船;在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时要填附表,如果船舶为非国际航行的,可能不具有《航海健康申报书》,可以一般正式书面报告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要求的项目,船长和船医要签字。填报与审查文件工作就绪后,应首先检查病人,处理病人或检验尸体,然后按检疫初步判断进行其他相应检验与卫生处理工作。
(五)船舶动植物检疫
登轮后应询问装载情况、泔水、垃圾的处理情况以及防疫处理措施等,船上有无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如有应实施封存,发现病虫害必要时可采样做进一步检验、鉴定,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库房、餐厅、垃圾、甲板、灯光区:货舱及植物性铺垄材料,是否带有动植物病虫害;必要时对船员购买物品进行抽查,发现猫狗等宠物要检查动物卫生证书以及疫苗接种证书。
(六)检疫处理
1、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实施消毒处理;
2、发现有虫鼠等媒介生物的,应进行除虫除鼠,严重时可实施熏蒸处理。
3、发现一般性动植物病虫害超标或者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实施熏蒸消毒处理。
4、对来自疫区的压舱水实施消毒处理,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5、对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封存处理。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