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食品、化妆品
A、审核报检单、贸易合同等相关单证,核实品种和数量。
B、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C、需要实施检疫的,同时实施现场检疫。
D、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出具《采样凭证》。
⑺C类快件
属于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①核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实际货物是否属实,用途是否真实。对只需检验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或者私人物品,直接作放行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际货物种类、原产国、疫情等内容,确定检疫要求。
②根据确定的检疫要求进行现场检疫,合格的直接作放行处理。发现有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疫,出具《采样凭证》。
⑻D类快件
属于上述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按照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按照实际商品的相关检验依据实施现场检验。需要检疫的,实施现场检疫。
4、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⑴入境快件只涉及现场检验检疫的,凭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判断,未发现货证不符、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可以当场判定,并予以放行。
⑵入境快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凭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放行。
⑶现场检验检疫发现货证不符、带有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以及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不得放行。
⑷不合格的快件不得入境或投入正常生产、销售和使用。
⑸对来自疫区的入境快件,应当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卫生处理场所并对其实施卫生防疫消毒处理。
⑹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按照规定应实施卫生处理。
⑺经检疫发现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⑻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行监督技术处理。
⑼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⑽入境快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①未能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②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③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④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⑤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
⑾对入境快件作出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应当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并与其办理有关手续。
5、数据及相关证单归档
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和证单反馈回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统一向检务部门归档。
(二)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1、出境报检
⑴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24小时前,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完成报检手续。如需核查货证的,核查货证工作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完成。
⑵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企业运营的应施检快件凭报检单、分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单证通过电子报检或人工报检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⑶检务人员在详细审核报检单据齐全、有效并核对CIQ2000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物理单证内容相符后,将电子数据及报检单统一转至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确定施检部门及接单处室。
⑷检务人员对于有关单证不全、无效的报检,不予受理,并应要求出入境快件运营人限期补齐有效的相关单证重新报检。
⑸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撤销报检时,应要求其填写《撤销报检申请单》并书面说明原因,已出具证单的,应同时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检手续。
⑹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应要求其填写《更改申请单》并附有有关证明单据,已出具证单的,应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2、检验检疫
⑴对不需进入CIQ2000系统的快件也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
①执行现场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相关单证,做好记录,然后查验快件的包装物和快件内的检疫物。
②拆开的快件内无检疫物品,回封后,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和封识,予以运递。
③快件内的应检物,在现场检验检疫后,合格的予以放行。同时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出境前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凭运单上加盖的检验检疫放行章运递。
④快件内的应检物,在现场检验检疫不能得出检验检疫结果的,须办理汇签手续,带回室内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标明限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⑤带回的需室内检验检疫的快件,由快件专管部门根据应检物的种类确定施检部门,并送相关科室作进一步的实验室检验检疫;需进入CIQ2000系统的,通知快件运营人和检务部门,限期办理报检手续;
⑥经相关处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或经有效处理方法处理,符合对方检疫要求的快件,予以放行,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或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交出入境快件运营人运递或办理报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或者发件人的要求出具《检疫证书》、《品质证书》等。
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邮包,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换件或退件处理,须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或者发件人。
⑵A类快件
依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⑶B类快件
①核查货证
审核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唛头标志与申报的是否相符。
②检验
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⑷C类快件
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不准出境。
⑸D类快件
按照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检验合格,准予出境;检验不合格,不准出境。
4、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⑴经核查货证,若货证相符的,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或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若货证不符的,不得放行,须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由施检部门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⑵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快件,检验检疫合格的,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或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若允许换件、返工整理但换件、返工整理仍不合格的,不得放行,须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或者发件人。
⑶经卫生处理或技术处理的快件,检验检疫合格的,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或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得放行,须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或者发件人。
⑷换证凭单/电子转单的快件,属窗口验证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⑸口岸核查货证的,现场核查相符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快件,加盖检验检疫放行专用章或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⑺现场检验检疫不合格、口岸核查货证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不予放行。
5、数据及相关证单归档
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和证单反馈回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统一向检务部门归档。
(三)其他事项
1、征稿的拟定和核签执行《报检规定》。
2、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计收费,遵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按照CIQ2000系统自动生成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3、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根据快件的商品类别确定。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
5、对出境快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如食品、罐头、电器等,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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