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境旅客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传带害虫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在进境时主动报检,在海关行李申报单上填报检疫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三)出境旅客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根据旅客要求,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进口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定实施检疫。
(四)凡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所列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在旅客进出境检疫现场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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