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合同的成立
来源:优易学  2010-1-27 11:34: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二)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发出时生效。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用书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
  3.逾期的承诺: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A.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要约人
  B.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4.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5、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要约。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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