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18:38: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及有关手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货运代理人是连结货主和承运人的一个专业性机构,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灵通的信息,为货主办理运输提供专业性服务,对方便货主托运或收受货物,保证货物高效、快捷的运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尚无专门调整货运代理的法律,货运代理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在处理这起纠纷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案由。本案原告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运费及利息,乍一看似应定为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但从货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看,它只代理货物托运,并不承运货物,因而其只是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另外,从轻工公司的答辩来看,也仅认为是委托货运公司代理货运,而且认为其超越了约定的代理权限。因此,本案定为货运代理纠纷是妥当的。

  2.在第二、三批货物委托运输过程中,货运公司在没有轻工公司明确委托的情况下同意改变二程运输方式,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从该两批货物运输情况看,当时目的港所在国西班牙正值奥运会前夕,港口不接受散货,鉴于此种客观实际,二程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提出改用集装箱运输,是符合货主的利益的;货运公司对此同意,也不损害货主利益,而且事后货运公司告知了轻工公司,轻工公司并无异议。由此可见,此种为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是合理的,不能认为是超越了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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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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