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 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 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4 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不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交,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对于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相对应的以下规定:
· 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制计量单位表示,未计包装单位,也不是以个数计算,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有5%的增减。比如,日本向我方订购2万米棉布,则我方交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但以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若日方订货时表明,2万米布,每20米一匹,共1000匹。加上了包装单位,就不适用5%的机动幅度的规定。
· 信用证以"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指标有10的增减。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