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 三 )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四 )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 五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 六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 七 ) 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八 )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 九 )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 十 ) 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 十一 ) 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 十二 )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 十三 )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 十四 )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 十五 )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