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两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校长),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聘任、解聘,今后不再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聘任的校长应当符合《教育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日前,根据教育部通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变更后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54号),要求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变更校长后,及时将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校长情况等信息报送我厅,以便办理办学许可证及监管信息网的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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