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有关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育部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为:教育部长签名章、中国GCD教育部党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教育部办公厅印章。上述印章由办公厅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使用下列印章必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 (一)使用教育部长签名章,须经部长签字同意; (二)使用中国GCD教育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批准; (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须经部长、副部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四)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五)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印章,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批准; (六)机关内设司局、直属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办理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介绍信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印章的,须持部、厅领导批示件或部属高等学校介绍信,由办公厅综合处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不能在空白介绍信上加盖上述印章。 第三条 机关内设司局、直属单位、部属高等学校申请刻制本司局(单位、学校)印章或因更改名称、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应先由本司局(单位、学校)经办人员持关于机构设置批件的原件、单位书面申请和本人工作证原件到办公厅综合处办理教育部介绍信。之后,经办人员应携带教育部介绍信、单位法人证书、本人身份证、机构设置批件(法人单位必须提供中编委批件)到国家定点的单位刻制。 第四条 用印人需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经办公厅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模,按第二条的规定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借用并登记,用后应及时归还办公厅。机关文印中心借用的印模,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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