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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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发布,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的部署,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学习《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制定实施《条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执政理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条例》的实施,对于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条例》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条例》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是我国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精神实质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提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科学、明确的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为人民群众更广泛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保证。信息公开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条例》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三、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学习取得实效。各司局(单位)都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准确、熟练地掌握《条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现在距《条例》施行只有半年多时间,各司局(单位)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部署安排,切实落实到位,为《条例》实施做好准备。一是要明确学习任务。以学习《条例》原文为主,在认真研读《条例》条文上下功夫。同时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与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二是制订学习计划,对整个学习活动作出具体安排。要丰富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网站、学习讨论、座谈交流、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三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四是要联系本司局(单位)的工作实际,务求实效。要把《条例》的要求融入到具体的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方便各司局(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部将统一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读本》,作为各司局(单位)的学习辅导材料。请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办公厅。 办 公 厅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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