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按照《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教民[2003]4号)中确定的“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院校,2004-2007年,每年招收100名内地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定向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共400名”的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师范院校每年招收的100名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定向为新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学生毕业后,全部到上述四地州中学工作。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要按教民〔2003〕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将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每生每年4100元(其中学费3500元,住宿费600元)核拨给招生学校,学费、食宿费不足部分由招生学校予以补助。 教育部办公厅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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