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49:35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项目较多,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选拔和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继续做好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地域结构的调整。  为做好今年的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一。各招生单位在不低于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在复试中,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  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或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2.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某一地区(指附件一中的一、二、三区)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可以调剂到该地区的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相近专业。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接收调剂生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3.第一志愿报考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师资计划、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跨学科专业调剂,必须达到上述学科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4.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6.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自主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本通知统一规定。  7.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招生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限额。  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在今年入学的考生及今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指标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6月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委培或定向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批准后,师资计划可在省内高校专项调剂使用,且只能用于招收师资计划指定专业的师资委培、定向生。未招满的师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检查   今年我部将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7号)有关规定进行。录取程序要规范,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中要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核,保证新生质量。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3年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各招生单位须在9月25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8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一、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二、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教育部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二: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在省市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四川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省玉树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青海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黎哈萨克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河北省青龙回族自治县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河北省鄂伦春自治旗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辽宁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林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湖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湖南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广东省龙胜各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珠江毛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四川省俄边彝族自治县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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