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配合直属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经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从今年起我部不再统一组织直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司1994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化意见》(教人司[1994]190号,以下简称《规范化意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权限自行组织评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直属事业单位要制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报人事司备案。在方案中要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提出保证评审工作平稳、公正进行的具体措施以及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等相关内容。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规范化意见》的要求组建,其中具有正高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聘请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在评委会中原则上应占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应按规定报人事司审核批复。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在我部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保持不变,今后视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再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规范化意见》中“经我部授权自行组织评审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外语考试”的精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直属事业单位既可自行组织考试也可以组织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掌握外语标准。关于免试外语的条件继续执行《关于部属事业单位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2000]1号)文件精神。 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二、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采取委托方式进行评审 l、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在我部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经本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拟申报人员,并将拟申报人员的材料在单位内公示一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实、群众有意见的要进行复议。最后将本单位确定的申报人员报人事司,由人事司统一开具“评审委托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原则上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进行评审。 3、备单位要积极与评审单位保持联系,按照评审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人员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并提供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 4、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本单位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报人事司,由人事司在评审表中“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在评审中要认真把握政策,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人事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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