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教改实验区)工作,加强中国教育学会对教改实验区的管理,促进教改实验区科研成果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实验区的实验工作是中国教育学会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成立 第三条 教改实验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 ㈡、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教师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㈢、有一定的科研教改基础,能为科研教改实验提供必要的保障,具有区域典型性。 ㈣、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教改队伍和组织机构,有和中国教育学会联络的固定人员。 ㈤、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申请成立教改实验区需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申请书》一式三份,明确实验内容。《申请书》需由教改实验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报请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改实验区实验方案的确定应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本地区的 实际出发以基础教育阶段为重点,针对现实,着眼未来,适度超前,处理好教育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的自身需要的关系。工作和管理 教改实验区的实验周期一般为五年。 在实验周期内允许教改实验区按照批准的名称和统一的规格制作和悬挂牌匾。牌匾式样由中国教育学会提供相应纸样。各教改实验区不得以中国教育学会名义为下属课题组和承担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校授牌。 第六条 教改实验区在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㈠各教改实验区分别成立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成员由中国教育学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与教改实验区工作有经常联系的本地专家组成。 ㈡专家指导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对教改实验区(拟)的社会、经济、人文、地理和教育背景情况进行考察分析,帮助教改实验区(拟)制订实验方案。 2、对教改实验区实验工作的进展进行学术指导。 3、对教改实验区实验工作进行中期考评。 4、及时传递有关教育信息,对教改实验区的干部、教师进行现代教育理论、观念及实验技术手段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从事教育科研的能力。 帮助教改实验区总结教育改革实验经验,并做出理论概括。 对教改实验区的实验成果进行评估鉴定。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负责人主持教改实验区工作,并把教改实验区工作列入本地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教改实验区内可以设置实验社区、实验学校和各种实验子项目,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专题的研究。 第九条 教改实验区的实验研究方法务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要重视实验信息、资料、数据、案例的积累和分析,实验成果应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 教改实验区在实验工作中要重视培养本地方教育科研活动的骨干,包括科研型的校长、教师和行政管理者。 第十一条 教改实验区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 ㈠联系中国教育学会和专家指导组,及时报送教改实验区总课题及子课题项目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课题鉴定的材料。 ㈡及时向中国教育学会报送有关活动文件、简报和资料。 ㈢每年12月15日前将教改实验区课题工作进度情况报告和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报送中国教育学会。 ㈣与专家指导组共同开展实验研究,协助专家指导组对干部、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与培训。 ㈤及时向中国教育学会反映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专家指导组内的当地专家变动时需提前向中国教育学会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待中国教育学会审议后批准。 第十三条 教改实验区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变更时需将详细情况说明报中国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教改实验区可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教改实验区日常工作通过简报形式组织交流。 第十五条 教改实验区所需经费由教改实验区自行筹措。如要求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指导或协助设计实验方案等,所需经费由教改实验区提供。实验区的终止与中止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或实验周期满,由中国教育学会及教改实验区专家指导组对教改实验区的实验成果组织评估,凡达到预期目标者,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荣誉证书,撤消牌匾,该教改实验区即告终止。如拟继续做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可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教改实验区长时间未能按照实验方案开展实验活动或不能按计划为实验开展提供条件保证,中国教育学会有权中止该教改实验区,并书面通知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教改实验区有权自行中止实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九条 各教改实验区应自觉维护中国教育学会声誉,如有损害中国教育学会声誉者,中国教育学会将撤消该教改实验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学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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