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和带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完善学科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全面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学科体系,满足国家和区域发展对人才和知识的需求,我部决定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基础上,从申报学科中再择优确定一批水平较高的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经研究,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的重要补充,其建设以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主。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的要求,制订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评估和下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附件: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分学校)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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