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公平、公正,加大考试诚信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5〕2号文件附件),自2005年起,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确认本地区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承办全国统考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考试程序,如实准确记录违规考生的情况,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对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用于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含有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识。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以及其中考试诚信记录信息等附加表的基础上,提出是否予以录取等相关审录意见。 五、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全国统考结束后2日内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次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考生实施违规行为的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并及时报我部(考试中心,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应将已经认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规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以数据库形式(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一,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见附件二)报我部(考试中心)备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认定后及时上报。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一、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数据库结构 二、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教育部办公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数据库结构 文件名:年份(2位)+省份代码+CXJL.DBF 序号 字段名 类型 宽度 说明 1 SFZH C 18 考生身份证号 2 KSH C 20 考生号(左对齐) 3 XM C 24 考生姓名(字间不空,左对齐,缺字用??表示) 4 XBDM C 1 性别代码:1-男,2-女 5 CLJDSBH C 24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编号 6 KSLBDM C 1 考试类别代码:1-普通高考,2-成人高考,3-硕士生统考 7 KSSJ C 12 考试时间: 年4位+月2位+日2位+时2位+分2位 8 KSKMMC C 24 考试科目名称 9 WGLXDM C 1 违规类型代码:0-无违规,1-违纪,2-作弊,3-其他违规 10 WGSSDM C 2 违规事实代码:违纪51~59,作弊61~69、71~75,其他违规81~84;详见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11 WGSS C 254 违规事实简要说明(取自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 12 WGCLDM C 1 违规处理代码:1-取消单科成绩,2-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3-其他处理结果 13 WGCL C 254 违规处理结果(取自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 14 BZ C 254 备注 附件二: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违纪: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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